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困难人员的医疗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活动(包括新增参保和年度续保,以下简称“资助参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人员包括: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二)本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四)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以下简称“非本市困难大中专学生”);
(五)本市持证重度残疾人;
(六)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
第四条 广州市民政局负责制定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资助参保工作。
广州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资助参保费用的结算、参保数据统计等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区(县级市)民政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助困难人员办理居民医保,管理困难人员参保信息,确认困难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承担居民医保资助参保费用申报等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困难人员的居民医保资助参保资格审核、免缴标识管理,困难大中专学生的资助参保资格复核,参保资料存档,参保费用报销与支付等工作。
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民政部门为困难人员办理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工作,负责困难大中专学生的资助参保资格初审、个人信息采集、参保登记、资料变更以及免缴标识管理等工作。
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六)项所列对象的资助参保资格初审、个人信息采集、参保登记、资料变更以及免缴标识管理,负责本辖区内重度残疾人的居民医保批量参保登记,负责困难人员参保费用报销等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不同时具有其它困难人员救济身份)的居民医保参保信息采集,资助参保资格审核、资料汇总、报送及存档等工作。
本市大中专院校负责本校学籍困难学生的参保资料收集、资助参保资格初审和参保登记办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类别,资助参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的困难人员,其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二)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其个人缴纳费用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按当年居民医保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予以资助。
第六条 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时,应提交以下参保资料(所需个人证件均须提交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下同):
(一)《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出生不足3个月的婴儿应提供《出生证》;当年8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并且首次以“中学生”身份参保的应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困难大中专学生应提供学生证;
(三)救济身份证件(明):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提供《广州市城镇(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
4.政府供养人员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
5.重度残疾人提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等级为7—10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7.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8.非本市困难大中专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七条 资助参保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六)项所列对象应向街道(镇)民政部门提供参保资料,街道(镇)民政部门审核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个人信息采集、核对和登记,添加困难人员免缴标识,制作《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细表》,连同参保资料于每月20日前报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复核、存档。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办理回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予以确认。
(二)持证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应向街道(镇)残联部门提供参保资料;街道(镇)残联部门负责办理参保信息采集、核对、初审和汇总,于每月5日前制作《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细表》,连同参保资料报区(县级市)残联部门复核;区(县级市)残联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复核并盖章确认,参保登记资料存档备查,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街道(镇)残联部门;街道(镇)残联部门每月15日前将参保信息报盘连同复审结果送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批量登记手续;街道(镇)民政部门添加重度残疾人免缴标识,并汇总制作《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细表》,于每月20日前送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予以确认。
(三)困难大中专学生的参保资料由学籍所在大中专院校负责初审,院校在身份证和救济身份证件(明)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及学校公章后,原件退还学生,统一填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并加盖公章,连同参保资料送院校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添加困难人员免缴标识;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制作《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细表》,连同参保资料交区(县级市)民政局复核、存档,区(县级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办理回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予以确认。非个人原因不能在大中专院校办理资助参保手续的困难大中专学生,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本市户籍的在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非本市户籍的在院校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
(四)政府供养人员由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到单位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参保手续,由街道(镇)民政部门添加困难人员免缴标识,汇总制作《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细表》,连同参保资料一并于每月20日前送区(县级市)民政局复核、存档。区(县级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办理回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予以确认。
成功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次月,街道(镇)民政部门、大中专院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领卡地点领取医保卡。
困难人员免缴标识应按以下名称和顺序予以添加:五保对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政府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优抚对象、警察遗属、非本市困难大中专学生。
第八条 区(县级市)民政局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资助参保情况,制作《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细表》报送至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
第九条 困难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关系、个人身份等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个资料变更表》,到受理参保登记的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困难大中专学生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由学籍所在院校到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资料变更受理单位应在在收到变更资料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变更。
象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六)项所列对象救济身份发生改变的,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应及时上报区(县级市)民政局,由区(县级市)民政局在变更、取消免缴标识,并通知参保人。重度残疾人救济身份发生改变的,由区(县级市)残联部门通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变更、取消免缴标识;政府供养人员救济身份发生改变,由社会福利机构通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变更、取消免缴标识。
非本市困难学生救济身份发生改变,本人应及时向学籍所在院校报告,由院校到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或取消免缴标识,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同时通报区(县级市)民政局。
区(县级市)民政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报告当日变更或取消免缴标识。
第十一条 困难人员已自行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用的,应向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添加困难人员免缴标识申请,街道(镇)民政部门应及时加具意见并上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区(县级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添加困难人员免缴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镇)民政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需要停止居民医保关系的困难人员,应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申报表》,于当年7月25日前向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停保手续,街道(镇)残联部门应将重度残疾人停保手续送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六)项所列对象死亡的,街道(镇)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重度残疾人死亡的,街道(镇)残联部门应及时到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停保手续;政府供养人员死亡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及时到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停保手续;非本市困难大中专学生中途退学或死亡的,其学籍所在大中专院校应及时到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区(县级市)民政局。
区(县级市)民政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停保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困难人员办理下一居民医保年度续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每年6月10日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当年5月31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免缴标识困难人员(非本市困难大中专学生除外)的汇总参保信息送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将信息分送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残联、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和部门,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参保信息核查后,于7月10日前将不符合资助续保条件的参保对象信息报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
每年6月10日前,区(县级市)社会保险机构将本辖区标识为“非本市困难大中专学生”的参保信息分送各大中专院校和区(县级市)民政局, 7月10日前,院校将不符合下一居民医保年度资助条件的学生参保信息,连同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困难学生参保信息和材料(包括大中专院校出具的新居民医保年度学籍证明、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的困难大中专学生救济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分类报送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送区(县级市)民政局复核,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和未按时提供续保材料的,由区(县级市)民政局报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
每年7月20日前,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将不符合资助条件参保对象的相关信息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7月25日前取消其困难人员免缴标识。
每年7月25日后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标识为困难人员的参保对象,其下一居民医保年度的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
(二)每年6月至8月期间新增的资助参保对象享受下一居民医保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三)当年8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困难人员,需首次以“中学生”身份办理居民医保年度续保的,应在当年5月至7月期间持学籍所在院校出具的新居民医保年度学籍证明,到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汇总全市资助参保情况,按区(县级市)、非本市困难大中专学生等类别,制作《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金资助交接汇总表》,送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根据区(县级市)民政局报送的《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明细表》,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金资助交接汇总表》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每季度末汇总本季度资助参保数据,制作《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金资助请款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助参保经费直接拨付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和已自行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用的困难人员报销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户口薄;
2.救济身份证件(明);
3.《广州市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资助申请表》;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并加盖公章的个人缴费记录;
5.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办理程序:
困难人员每年6月底前向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资助申请,街道(镇)民政部门对其资助资格初审后,制作《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明细表》,于每年7月5日前上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复核、存档。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区(县级市)民政局从医疗救助备用金中直接支付到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个人账户;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区(县级市)民政局应于每年7月20日前制作《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明细表》,报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汇总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资助情况后,制作《广州市资助困难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到区(县级市)医疗救助备用金账户。
第十八条 困难人员一次性趸缴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用,医疗救助金不予资助。
困难人员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在一个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具有过困难人员救济身份的,无论其救济身份是否发生变化,均可享受该年度资助参保待遇。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对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残联部门负责的资助参保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困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