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精神病相关医疗救助政策摘要

发布时间 2014-09-02

民政类

救助类型

对象

条件

待遇

对应的文件

门诊、住院医疗救助

困难群众(低保、低收、重残)

申请居民医保:民政负责缴交600/年居民医保金

 

ü 普通门诊:报销100%,每月报销100元以内。(重度残疾人除外的困难群众)

ü 医保卡门慢门特报销:居民医保门慢报销额度100/月,职工医保门慢报销额度150/月。

ü 门慢门特医疗救助(即二次报销):报销90%,自负10%(“三无”和“五保”报100%)此部分将由定点医院予以记账报销。

ü 门诊特定项目再次报销:自负部分再报80%,每人每月每病种不超1000元。此部分将由定点医院予以记账报销。

《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实行日期:

2012.9.1-2015.9.1

《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实行日期:

2013.12.11-2016.12.10

ü 住院:自负部分报90%,自负10%。此部分将由定点医院予以记账报销。

ü 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和住院每年累计不超4万。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自负600/年的居民医保金

ü 普通门诊:不报销

ü 门诊特定项目、住院:自负部分报销80%,自负20%,合计一年不超过4万。

临时医疗救助

低收、低保

 

以上报销后,一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50%以上

ü 个人自负部分再报销90%,最高1万。

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由市医疗救助中心特殊审批

广州市医疗救助中心电话:020-81499908

 

门诊指定慢性病项目: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门诊特定项目:急诊留观,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家庭病床。

 

 民政类

 

救助类型

对象

条件

待遇

对应的文件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困难群众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经以上最高额度报销仍不够,需继续住院或治疗的人员

ü 自负部分5万以下,报销50%5-10万,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

ü 未成年人、老年人相应增加10%的报效比例。累计一年不超过10万。

《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行日期:

2012.9.1-2015.9.1

重大疾病商业保险

低保低收家庭、“三无”和“五保”、重度残疾人、持证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本市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等

经过医保及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

ü 门诊:指定门诊项目1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每一个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

ü 低保低收家庭的残疾人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普通门诊治疗指定病种2时,个人自付部分每人每月报销不超过1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

ü 住院: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自付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低手家庭的残疾人、经市妇联批准的单亲妈妈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ü 由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送入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市户籍精神障碍患者,且未享受任何医疗救助的,个人自付部分按80%的比例救助。

《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实行日期为:

2013.12.12-2016.12.11

1指定门诊项目:治疗终末期肾病、肾病综合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结核、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糖尿病、丙肝、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狂躁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以及急危重症孕产妇、儿童紧急救治项目

2指定病种:治疗慢性消化性溃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病合并严重心律失常、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低下、通风、帕金森氏病、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白塞氏综合症、银屑病、慢性胰腺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子宫内膜异位、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骨髓炎

 

 残联类

救助类型

对象

条件

待遇

对应的文件

残疾人康复经费

残疾人

重残

ü 精神病专科门诊:每月150元,用于专科药物和常规检查。

ü 精神科住院:在经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和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后,仍需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康复资助补贴50%,每人每年累计康复资助补贴的限额为1万元。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

实行日期为:2010.10.15-2015.10.15

残疾人保险(残联与人寿保险公司合作)

残疾人

评残

ü 人身意外综合保险: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最高20000

意外医疗补偿:最高5000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保障 :最高10万元

《广州市残联人身意外综合保险手册》,

 

 

 慈善类

救助类型

对象

条件及待遇

对应的文件

慈善应急救助

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灾害造成医疗或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

ü 按申请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每人累计发放不超过灾害发生地3个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ü 按紧急救治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医疗救助金。

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

实行日期为:

2014.4.1-2017.3.31

慈善医疗救助

1本市户籍人员或正在本市就读的外地户籍大中专学生;

2正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连续交纳二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ü 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较大,经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后,仍然困难的每一救助对象在一个慈善医疗救助年度内不超过30000元。

ü 包括市慈善会慈善门诊医疗救助。

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

实行日期为:

2014.4.1-2017.3.31

 

1、法律咨询:每月25日有律师,去前最好打电话到市残联信访室38491508落实一下,有时遇上25日是周六日,会提前或推后。地点在龙口西路375号首层信访室。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发放。 女方年满49周岁(或单亲家庭一方年满49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1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120元。 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70元。 (注:达到年龄要求一方领取)

3、残疾人专项补助金:201311日起,广州将扩大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对象,提高发放标准:提标扩面后的标准为:低保家庭或本人无经济收入的12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250元;低收入困难家庭的1234级残疾人和低保家庭的34级残疾人,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34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有挂靠或是其他情况,没有领取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600/年的护理补贴。

4、低保低收: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40元,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810

5、社区基本医疗补助:广州市市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时,可获得基本医疗补助,包括就诊时的挂号、诊察、检察、治疗、手术和化验等医疗费(不包括药物和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给与补助,由政府补助10%,市民支付90%。(需在挂号,收费窗口出示就诊者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

6、职工医保资助:广州市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如有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其个人缴纳费用可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按当年居民医保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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