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统一编号 |
GZ0320130042 |
文 号 |
穗残联〔2013〕67号 |
文件类型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关 |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3-03-21 |
实施日期 |
2013-03-21 |
失效日期 |
2017-12-31 |
我市将在《广州市扩大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对象提高发放标准实施意见》(穗残联〔2012〕220号)的基础上,合并实施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执行意见如下:
一、我市实施《广州市扩大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对象提高发放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的政策,已涵盖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生活津贴”,见附件1)(粤残联〔2012〕116号)的全部人群及《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护理补贴”,见附件2)(粤残联〔2012〕120号)的部分人群,广东省残疾人的“生活津贴”和“护理补贴”与广州市“专项补助”合并实施,“专项补助”未覆盖到的范围,按省定标准实行“重残护理补贴”,即:
(一)无申领我市“专项补助”的持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申领“重残护理补贴”。
(二)执行“专项补助”和“重残护理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每人只能申领一项,不得重复。
二、“重残护理补贴”所需资金按6:4的分担比例,在广州市本级和各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申领办法、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通知”中第四项和“生活津贴”、“护理补贴”文件中“各地财政部门、残联应加强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落实工作人员专门管理,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要求,请各区、县级市做好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保证残疾人津(补)贴申领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相关补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发。期间如遇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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